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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发布时间:2016-11-01 15:19

各分局(公安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解决《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与《居住证暂行条例》不相适应的问题,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7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一、认真开展居住登记管理工作

居住登记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居住证》申办的前提条件。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流管机构的协调,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加强对村居流管服务站的业务指导,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居住登记管理工作实际,通过流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并为符合居住登记条件的申报人当场发给《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目前,市级管理部门正着手增加流管综管系统回执全打功能,在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完成前,应当通过电脑单机打印或手工填写的方式制作《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在办理居住登记时,要认真核实流动人口所提供的居住地址真实性;在办理居住登记后,要开展常态化巡查走访,按规定做好人走注销工作。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更变登记,应当提交、审核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按要求填写,收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一并提供受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居住地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居住房屋提供人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提供读取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采集照片信息服务的除外)。(收原件或复印件)

二、及时调整居住证发放条件

对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范围和条件,公安部、省公安厅和省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办(原省流管办)已做出明确规定。各区要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调整,统一实行仅对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含持省内其他市发放的居住证到本市申请签注)。其中,在村居流管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以流管综管系统中的登记日期起计;在旅馆业居住的,居住时间以公安旅馆治安管理系统中的入住时间起计。对居住地址为旅馆业的申办人,由村居流管服务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辖区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村居流管服务站反馈系统核查结果并在旅馆业出具的住宿证明中签名确认。根据省公安厅和省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办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流动人口申办居住证(含签注)需提交、审核材料调整为:

(一)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收原件)

(二)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一并提供受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在旅馆业住宿且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和持本市办理的居住证申请签注的除外)

(四)《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提供读取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信息制作居住证以及办理签注的无需提交、审核本回执)。(收原件或复印件)

(五)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材料。按以下区别提交:

1. 以有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的,提交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证照、合同核验原件收复印件,证明收原件或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2. 以有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请的,提交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已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证件、合同核验原件收复印件,证明收原件或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 以连续就读条件申请的,提交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证件核验原件收复印件,证明收原件或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原居住证(非办理签注手续的无需提供)。

三、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工作

居住证申办、放发条件的调整,涉面广、影响大。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流管机构结合社区警务和巡查走访工作,全方位、多形式地深入开展宣传,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四、加强日常工作检查督导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市委常委会的决策和市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治安管理职能和主导作用。转发通知后,市局将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政策执行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进行通报并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各分局(公安局)也要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联系人:李献俊,电话:83216690

 

附件:1.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2.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

 

 

                              佛山市公安局

                             201668

 

 

 

 

 

抄送:省公安厅、省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办,市委办、市府办、市委政法委、市流管办、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法制局,市公安局机关各单位,局领导。

(存档1共印2份)

佛山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6612印发

起草、校对:李献俊      

    审核:郭金波         签发:梁恩球

 

 

附件1: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附件2: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