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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居住登记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9-09-27 15:19

新市民居住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 

  登记备案类 

  三、审批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四、受理机构 

  全市各流管服务站 

  五、决定机构 

  各区流管办、公安(分局)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报条件 

  新市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或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申报居住登记。 

  新市民在本市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或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新市民申办居住地址变更和申报居住信息注销时,应提供本人身份信息。 

  新市民离开本市到异地就业、居住的,应当在离开本市前或在离开本市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新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或向原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注销居住信息。通过所在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办理注销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报材料目录 

  在窗口办理的,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提供人应签名、复印清晰。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本市居住的有效居住地处所证明。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已登记备案的《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明》复印件(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未登记备案居住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1份。 

  (三)填写《佛山市新市民居住登记申报表》。 

  (四)居住地房屋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填写《佛山市新市民居住房屋登记表》,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屋主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通过网上填报的,可以直接将居民身份证明、住所证明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流管员自行上网下载证明材料打印归档,不得要求办事群众重复提供纸质材料。 

  十、申报接受 

  网上申报或服务窗口受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报人填写《佛山市新市民居住登记申报表》,网上提交或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立即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居住在学校的学生或企业宿舍的申报人,提供学校或企业居住证明材料后,受理的流管窗口对证明材料核查后,立即发放居住登记回执。其他无法即时核查的,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查,然后发放登记回执。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或者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网上申办的,居住在学校的学生或企业宿舍的申报人,提供学校或企业居住证明材料,当天完成审核,生成居住登记回执;其他不能当天审核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发放电子登记回执现场申请的,居住在学校的学生或企业宿舍的申报人,提供学校或企业居住证明材料受理窗口核实后应现场出具居住登记回执;其他不能现场核实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申请人是否核发登记回执。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同意,出具办理居住登记回执;不同意,说明理由。 

  十六、结果送达 

  网上送达、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