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登记。居住房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供新市民用于生活居住的行为。
二、事项审查类型
登记备案类。
三、登记备案依据
《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公租房外,公民 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供他人用于生活居住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的租赁管理适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2号)。
第四条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牵头、部门负责、综合治理。
第五条 全市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的统筹、管理、协调工作。
《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享有居住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或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
四、受理机构
全市各流管服务站。
五、决定机构
各区流管办。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登记备案条件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居住房屋权属证明完整的,出租人通过互联网或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经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后,发放《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一)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
(三)租赁合同;
(四)《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居住房屋权属证明不完整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经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后,发放《出租屋租赁备案证明》。
(一)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
(三)租赁合同;
(四)《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申报或到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报送承租房屋的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在变更或终止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申报或到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
居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屋或者亲戚朋友家的房屋的,屋主应在入住3天内申报居住房屋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报(登记)材料目录
到流管窗口申报的,提供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一)出租房屋登记、备案。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2、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流管窗口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原件的,必须向办事群众说明理由。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填写《佛山市出租屋登记备案申请表》;
5、填写《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其他居住房屋登记、备案。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2、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供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
3、屋主提供居住人和房屋所有人亲友关系承诺书。
4、填写《佛山市出租屋登记备案申请表》。
通过网上申报的,通过扫描或拍照上传以上所需证明材料。流管员自行上网下载新市民提供的电子材料打印归档,不得要求办事群众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十、申报接受
网上申报或服务窗口受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报人现场申报的,填写《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登记表》,提交办理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申报人网上申报的,填写电子表格,扫描或拍照上传办理材料。
流管员在受理申报后当场审查材料。通过审核的,发放《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天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